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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hakhar31 on Apr 6, 2024 13:27:48 GMT 8
由于负责为购置房产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代表着合同关系中信誉最高的一方,因此将银行纳入寻求终止或赔偿的诉讼中变得越来越普遍。来融资。 为了规范这种情况,高等法院刚刚统一了关于金融机构对直接从建筑公司通过房地产融资购买的房产可能存在的建筑缺陷不承担责任的理解。 通过第,,号特别上诉的判决,高等法院澄清了关于此类机构对与授予信贷无关的损害例如推定缺陷缺乏责任的法理理解。 在最高人民法院分析的实际案例中,某房地产项目因 丹麦 Whatsapp 数据 结构性损坏,危及建筑安全,被吊销“入住证”,进而提起法律诉讼,要求终止购买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对房地产单位进行融资。 由于存在信托转让担保的融资合同,被告建筑公司请求将负责授信的金融机构纳入前述诉讼的被告方,使其承担合同责任。终止并随后向消费者退款。 然而,高等法院在分析请求的是非曲直时,考虑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即存在使资产的使用不可行的推定缺陷,以及存在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的融资合同。由于授予信用的释放而导致的缺陷或无效。 此类分析的细分使强化了这样的理解由于金融机构仅以信贷授予机构的身份出现,因此金融机构不能对其职责之外的缺陷承担责任。 在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发现导致合同终止的假设是由于负责实施工程的建筑公司的过错造成的,金融机构对此事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它不干预项目的建设过程,只限于向消费者提供信贷,而消费者又完全自由地决定购买所选财产。 考虑到这种情况,马拉尼昂州法院确认的判决条款维持不变,确定负责该项目的建筑公司除了偿还实际租金外,还应退还房产买方支付的金额。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遗产融资。 确实,在授予信贷时,为了规定此类操作的成本,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所提供担保的质量合同期限以及所执行操作的法律确定性。这些分析可以总结为以下推理授予的风险越大,向消费者提供信贷的成本就越高。 鉴于这一理由,可以得出结论,所分析的决定尊重法律确定性原则,将金融机构的责任仅限于其干预的活动,即授予释放价值,以绝对有利的方式产生影响。向普通大众提供信贷的成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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